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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号学语境下的合同

本文已影响 4.49K人  小琪

合同主要是在两人或多人间相互产生法律义务的协议。究其本质,无论是允诺做某事,还是禁止做某事,合同都是一项具有法律和道德约束力的承诺。而被称为合同的标的的“某物”必须是合法的。否则如违背道德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合同就是非法的。

符号学语境下的合同

订立合同虽无固定(口头)样例。但从法律角度看,书面合同通常规定好了当事人的实际意图,而口头订立的合同和其他非正式合同的意图则不是绝对固定的。为了澄清各方当事人的意图,有必要解释。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初审法官的任务就是根据当事人的证据(由当事人的行为证实的书面和/或口头协合同)推断出隐含的显性证据。

合同的第一个正式要求是其要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基础,这意味着当事人(允诺人和允诺)是自愿且真诚地同意参与共同事业的,该事业涉及当事人未来的行为表现,并在未来产生其部分的行为自由。法律上,在无新条款的情况下,一方的明确要约或提议已经被另一方有意识地且自愿地接受后,合约才具备法律效力。没有明确清晰地提出和/或不是在自愿且知情地情况下接受的要约不能构成合同,——或者更明确地说,这只能构成有缺陷的合同。因此,如果A要求B允诺某些未来的行为表现,而B没有回答表明他(现在)愿意在将来的某个时候这么做,那么B没有应允。因此,如果要求B承诺将来的一些表现,而B没有做出表示他(现在)愿意在某个(将来的)时间这样做的回答,则B没有做出任何允诺。

要使合同有效且具备法律约束力,当事人的相互关系或相互承诺就必不可少。根据合同,一方当事人承担一项义务,从而给予另一方当事人对其(他、她或它本身)的索偿权,这包括履行合同条款的权利。由此看来,当事人不分享利益,也不分担负担,但每一方当事人都有合同明确规定的(他、她或其)的特权和责任。

合同当事人必须符合进一步的资格,即,他们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适当法律能力。比如,一名未成年人(或一位智障人士)签订的合同存在合同缺陷,因此该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但该合同并不是无效的,因此该合同对符合资格的当事人仍会产生法律约束上的义务,除非该未成年人(或该智障人士)拒不履行该义务。该未成年人(或该智障人士)可能亲自拒绝履行义务,也有可能是其监护人代表其拒绝的。

然而,如果合同缺少法律术语中所谓的“对价”,那么它就没有约束力,因而是无效的(而且不仅仅是可撤销的)。对于一方而言,一个毫无保证的无端承诺,通常不足以产生一种可执行的义务,即交付任何(物质或非物质的)货物,而另一方也不会接受这些货物并为之付款。一方承担的义务仅因另一方的行为或承诺对价而存在,这意味着除非双方都受到约束,否则双方都不受约束。在英美法系(所谓的普通法)中,对价是法律契约的本质和支柱。在这章标题中,对价也被称为交换条件(“对等交换”,“以物换物”),因为类推的学术别名,它也是符号学符号关系的例证,并且(像交换条件一样)植根于对等。交换条件意味着必须给予承诺回报;必须有某种交易;一方所承担的责任必须得到另一方相应的利益。交换条件使承诺给予(通常是支付)与承诺付出相对立,从而凸显出每一方同意给予的价值,以换取他或她从交易中得到的东西。这个有价值的交换物,或说是对价,就是订立合同的理由。

符号学本质上是研究语言信息和非语言信息是如何产生、发送、接收、理解、解释和以其他方式使用的,而合同显然是一个符号学问题。在这一点上,我们必须区分作为书面文件的合同与作为一种交流行为或事件的合同。这两者虽然不同,但都是法律事实,都是符号。

书面文件或合同形式是一种对象,它是由于它所编码的口头符号(表示第三性的符号)形成的。它作为一个真正的第三性,或法律的标志被填写或签署。根据皮尔士对符号的分类,它是带有具有强烈索引色彩的符号的象征符号。更具体地说,一旦当事人签署(必要时,一名或多名证人、一名律师和/或公证人将共同签署),它就会变成有争议,或争议性的象征性的法则符号。合同的混合、象征的索引性质可以表现为正式的书面合同,但也可在非正式合同(虽然其形式可能不够明确)即协议中获得认可,这些协议可能只是一场交易、几封信件,甚至是一些偶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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