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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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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去年七月份在一家公司上班,从到任之日起,07年公司一直没和我签订劳动合同.08年的'合同公司在5月初发给我,但由于一些薪酬待遇问题,我没有签订.5月十四号公司领导在口头承诺提升待遇的情况下,我才在合同上签字,签名日期是5月14号.但公司现在单方面和我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也没有正式的书面通知下达.我可否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B]付二倍的工资[/B]"向公司索赔自二月一日到5月14日的劳动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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