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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比OFFER更保险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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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到很多收到OFFER后企业反悔的例子,当然,局外人可以大嘴一张:拿着OFFER告企业去啊。但是,操作上难度比较大,首先要举证OFFER给你带来了实际损失,其次要证明损失的`金额,再其次法院等相关部门认可不认可、可以获赔的金额和所花费的时间是否对等等等问题,实际上,非在职的求职者如果接到OFFER又被反悔,大多都只能算了,在职的人员,有一个办法是比较保险的。要求先和公司签订附件条件的劳动合同,拿到合同后再离职。比如,合同约定时间是2010年12月20日至2013年12月19日,合同附带条款中约定,如果求职者与2010年12月20日无法提供离职证明,则合同作废。

劳动合同比OFFER更保险的方法

从有效性来讲,比OFFER有效力:从维权便捷性来讲,属于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适用于劳动仲裁。而一旦可以走仲裁的路子,对求职者来讲,就很方便了,比上法院方便地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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